中国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3-06 09:04:45   访问次数:0  

  财政部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必须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

  根据通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出口退(免)税或免税商品外,通过电子商务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与四个条件同时在线,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的税收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免)资格;出口货物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电子信息;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收到的最后期限;电子商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离)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而证据的内容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匹配。的相关内容。

  货物出口企业电子商务的出口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与三个条件同时在线,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出口企业的电子商务得到了税务登记;海关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出口货物;出口货物购买合法有效购买凭证。

  通知还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不适用本通知规定退(免)税,税收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

  本通知适用退(免)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税,税收政策,指的是电子商务的出口企业从跨国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