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购买食品用纸包装、容器须认"QS"标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5-01 16:33:33   访问次数:0  

本报讯 为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通知指出,自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早在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食品用纸包装、食品用纸容器被纳入QS管理。如今 过渡期即将结束。9月以后,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要在其最小销售 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